深圳协会、商会怎么办理的?
成立社会团体,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1.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;个人会员、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,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;
2.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;
3.有固定的住所;
4.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;
5.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,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,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;
6.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。
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,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出具《社会团体名称预先核准批准书》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,通过章程,产生执行机构、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,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。会前7日内向受理人员提交会议。
深圳协会办理资料清单:
⒈设立登记申请书,内容包括设立的理由,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等;
⒉按章程规定的内部程序,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;
⒊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,自有物业应当提供产权证明,租赁物业应当提供经房管部门备案的租赁期限1年以上的租赁合同,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的提交无偿使用协议;。
4.设立社会团体代表机构,还需提交拟设在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意见;
5.《社会团体机构登记申请表》;
6.《社会团体机构负责人备案表》;
7.《会员名册》;
8.受托经办人授权委托书。